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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從哪兒來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接受一個事實斷言,認為它可以信賴?在三種情況下我們最傾向於同意它是事實斷言:

(1)當這個斷言表現為無可置疑的常識,比如下面這樣的斷言:「舉重可以鍛煉出身體中的肌肉。」

(2)當這個斷言是從無懈可擊的論證中得出的結論。

(3)當這個斷言在同一場交流中被很多過硬的證據合理地加以證實,或者由我們所知道的其他證據來證實。

本章我們所關心的是第三種情況。確定證據的適當與否需要我們提出這樣的問題:「這個證據的效力怎麼樣?」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必須要問:「我們所說的證據到底是什麼意思?」

小貼士:所謂證據,就是持論者所告知的明確信息,用來證實或捍衛一個事實斷言的可靠性(參見第2章)。在規定性論證中,需要有證據來證實屬於事實斷言的那些理由;在描述性論證中,需要有證據來直接證實一個描述性的結論。

證據的質量主要取決於證據的類型。因此,要評價證據,我們首先要問:「這是什麼類型的證據?」知道了證據的類型就等於告訴了我們應該問什麼樣的問題。

如果運用得當,每種證據都可以成為「有效證據」,它有助於證實作者的斷言。正如黃金勘探工通過仔細檢查自己淘金盤裡面的石子來篩查可能的高質量礦石,我們也必須仔細檢查證據來判斷其質量。我們想知道,「作者的證據是不是為其斷言提供了可靠的支撐?」這樣,我們一開始評估證據時就要問:「證據的效力怎麼樣?」

我們要一直在腦海深處銘記,沒有一樣證據可以像灌籃那樣一錘定音、一勞永逸。你總是在找更好的證據,如果一根筋地去找完美證據,那你肯定要洩氣。

在本章和第8章中,檢查針對每種類型的證據我們可以提的各種類型的問題,以幫助我們決定證據的質量。本章將要考察的證據類型包括直覺、個人經歷、典型案例、當事人證詞和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