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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歷作為證據可靠嗎

下面這個論證是使用一種特別類型的證據來證實一個事實斷言。

「我的朋友朱迪熬了一個通宵來複習備考,結果考得相當不錯;明天我就要考試了,所以我覺得今晚沒必要再睡覺了。」

「我在吃了一大塊巧克力蛋糕後常常覺得好過很多,所以我覺得任何感到鬱悶的人只要多吃點巧克力蛋糕就行了。」

這兩個論證都訴諸個人經歷來作為證據。像「我認識有個人……」「以我的經驗,我發現……」這樣的句子應該提醒你注意這類證據。因為個人經歷過的事在我們的記憶裡總是活靈活現,我們總是依靠它們做證據來支持一個看法。例如,也許你跟一個汽修工打交道後確實感覺糟糕透頂,因為他修車的費用高得離譜,這讓你認為大多數汽修工都喜歡漫天要價。雖然這樣來概括所有汽修工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但把這樣的個人經歷當作一般性看法的基礎是個錯誤!因為單一的個人經歷,甚至是個人經歷的總和,根本不足以構成一個有代表性的經歷樣本,個人經歷常常會導致我們犯下以偏概全謬誤[1](hasty generalization fallacy)。一次突出的經歷或者幾次這樣的經歷可以說明某個結果有可能出現,比如,你可能遇到過幾個人聲稱因為他們沒有系安全帶,出車禍時因此得以保全性命。但是這類經歷卻不能說明這樣的結果就是有代表性的或極有可能發生的。當你聽到自己或者別人說,「嗯,以我的經驗來看……」的時候,就一定要當心。

第8章裡我們討論研究證據和樣本的問題時還要重溫這種類型的謬誤。

[1]以偏概全謬誤指一個人僅根據群體中極小部分人的經歷就得出有關整個群體的結論。